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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劳动者高温津贴!福建印发最新通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陈悦瑶

17日记者获悉,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调整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要改善劳动条件,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用工责任,引导平台企业为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等配齐高温防护用品,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通知》明确劳动者高温津贴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要求,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

编辑:肖辛怡

审核:江荷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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