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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交通事故无法查清原因,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被告小军(化名)驾驶车辆时撞于前方原告老杨驾驶的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老杨无责任。后被告小军提起复议,经复议,上级交管部门作出复核结论,责令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交管部门重新调查后,于2024 年5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认定“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后经原告申请,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事故车辆损失为31127元。

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调取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及听取办理该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的陈述,查明原被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小军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保持与前车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尽到安全谨慎的驾驶义务,未及时观察前方车辆的行驶状况,未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与前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其过错责任较大,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老杨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行驶在快车道内,在未及时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其亦未尽到安全谨慎的驾驶义务,致使后车避让不及,与后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其过错责任较轻,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由被告小军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老杨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小军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需担责,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而不是必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唯一依据。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定。广大市民在驾驶车辆出行时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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